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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君彬娱乐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60102MA399MJC9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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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春 |
身份证 |
360***********2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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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文综罚字〔2025〕175号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
南昌君彬娱乐有限公司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 3 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场所内的演出器材为总部提供,演出未收取门票,无违法所得。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
罚款 |
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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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
2099-12-31 |
2029-01-21 |
南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11360100343174360P |
南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11360100343174360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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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