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轻微严重程度分类 | 轻微失信公示状态 | 处罚附带期限 | 所属领域 | 是否简易处罚 | 备用字段 | 备注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 1 | 南昌君彬娱乐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60102MA399MJC9B | 徐建春 | (洪)文综罚字〔2025〕175号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 南昌君彬娱乐有限公司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 3 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场所内的演出器材为总部提供,演出未收取门票,无违法所得。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 罚款 | 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5 | 2026-01-21 | 南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11360100343174360P | 南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11360100343174360P | 2 | 文化旅游领域 | 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