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社字[2010]2号
关于同意成立“南昌市残疾人艺术团”的批复
南昌市残疾人艺术团发起人:
你们2010年1月19日报来“有关申请南昌市残疾人艺术团正式成立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成立“南昌市残疾人艺术团”。南昌市残疾人艺术团成立后,须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从事残疾人文化艺术工作,接受市文化局的监督。特此批复。
南昌市文化局
2010年1月19日
主题词:同意 成立 南昌市残疾人艺术团 批复
南昌市文化局办公室 2010年1月19日印发
(共印5份)
赣公网安备 360103020008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