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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通知

2011-05-25 点击量:

洪文社字[2011]20号

各县(区)文化局、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中心

    今年2月25日,全国人大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非遗法》是继1982年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之后,我国颁布的第二部文化建设的重要法规,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文化建设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全国人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热爱和支持。《非遗法》的正式颁布,为我们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指明了方向,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强大的武器,对夯实非遗基础工作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当前,组织开展好学习宣传贯彻《非遗法》活动,是全市各级文化部门的重要工作任务和职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非遗法》颁布的重大意义

    《非遗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四位一体战略布局中颁布的一部重要法律。《非遗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文化立法的重要步骤。文化领域的法律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在文化建设中具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非遗法》是继《文物保护法》颁布近30年来,文化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不仅提升了文化立法的层次和水平,而且丰富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内容,在文化建设立法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非遗法》的颁布将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坚实保障。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逐步深入,社会各界都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法律、科技、行政和财政各项措施环环相扣,持续不断。随着工作实践的深入,近年来各地颁布了一些地方性保护法规,但在整个国家层面的立法仍是空白。《非遗法》的颁布,将党中央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将各级政府部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上升为法律责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保障。

《非遗法》的颁布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重要体现。我国是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重要发起国,并两次当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以法律的形式保护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赋予缔约国的重要职责。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有责任、也有义务,为推进国际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出努力。在充分吸收国际公约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制定《非遗法》,这是我国全面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体现,彰显了我国维护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决心和努力,是我国为促进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维护人类文化多样性作出的积极贡献。

二、准确把握《非遗法》的精神实质和重点

学习《非遗法》要注重其提出的“一个目标”“两个原则”和“三项制度”。

(一)明确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一个目标”。《非遗法》开宗明义地提出立法目的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这一目标,过去主要体现在党和国家的政策文件中,现在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确认。为了进一步体现这一目标,《非遗法》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制度设计:一是在调整范围上,对保护对象进行了明确界定;二是在法律性质上,定位于行政保护为主;三是在保护措施上,实行区别保护,确认国家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保存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方式保护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提出了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两大原则”。一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二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这两大原则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的高度凝炼和总结,是我们在保护实践中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衍变规律,处理好有关民族、宗教问题以及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与糟粕等问题的重要指针。

(三)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三项制度”。分别是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是保护工作的基础,本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调查以及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的调查分别做出了规定;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是为了集中有限的资源,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制定保护规划,进行重点保护,并明确了建立名录的程序规范和保护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既包括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扶持,也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文化机构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教育、传播方面的重要责任。另外,国家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三、深入学习宣传贯彻《非遗法》,全面提升我市非遗保护工作

今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关键之年。在新的历史发展条件下,紧紧抓住文化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科学谋划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至关重要。我们要以学习贯彻《非遗法》为动力,全面提升我市非遗保护工作。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两项具体工作:

(一)组织开展《非遗法》学习宣传活动

要以今年6月1日颁布实施《非遗法》为契机,在全市组织开展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非遗法》深入人心。各县(区)文化局、开发区(新区)社发局、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中心、文化馆、图书馆等有关单位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非遗法》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不断增强非遗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通过召开专家座谈会、举办非遗工作者培训班、传承人培训班等形式广泛宣传《非遗法》,不断增强非遗工作者和传承人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以2011年的“文化遗产日”活动为契机,集中、全面、深入地宣传《非遗法》,普及相关知识。通过举办丰富多彩的展示展演活动,提高广大民众的非遗保护自觉性。要利用宣传栏、宣传板报,悬挂张贴宣传横幅和标语,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非遗法》和相关非遗知识。要充分利用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举办《非遗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览、讲座、知识竞赛、咨询等活动,大力宣传《非遗法》,营造浓厚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深入人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二)突出重点,在全市组织开展一系列活动,掀起学习宣传贯彻《非遗法》的热潮

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将充分利用2011年“文化遗产日”,组织开展一系列学习宣传贯彻《非遗法》的重点活动。一是要把学习贯彻《非遗法》纳入市文化新闻出版局理论学习讲座的重要内容,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增添工作措施,破解工作难题,进一步提升我市非遗保护工作水平;二是举办培训班,培训县区、乡镇两级非遗工作人员,进一步深化非遗工作者对《非遗法》重大意义的认识,深刻理解《非遗法》的精神实质;三是拟于6月中下旬召开有市文化新闻出版局领导、南昌市非遗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局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学习宣传贯彻《非遗法》座谈会”,畅谈《非遗法》颁布的重大意义,对全市学习贯彻《非遗法》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四是要在《南昌日报》《南昌晚报》《江南都市报》等新闻媒体和南昌新闻网等网站集中宣传《非遗法》,展示南昌丰富多彩的非遗资源和积极保护成果;五是选调部分国家级和省级非遗项目进南昌市的主要商场开展公益性展示活动,组织项目参加文化部、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办的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和特色项目主题展,举办南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音乐舞蹈展演,通过这些活动展示我市丰富多彩的非遗资源和各地积极保护所取得的成果,使其成为学习宣传《非遗法》最大的亮点和兴奋点,成为学习宣传《非遗法》最生动、最鲜活的形式。

请各县(区)将当地学习宣传贯彻《非遗法》的情况于6月10日前报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中心。

 联 系 人:闵 锐    8511283

                        南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社文    宣传贯彻    非遗法    通知                 

南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2011年5月24日印发        

      (共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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