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社字[2011]32号
南昌市政协书画院筹备小组:
你们2011年12月12日报来“关于成立南昌市政协书画院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成立“南昌市政协书画院”。南昌市政协书画院成立后,须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从事书画交流、开展内外联系、学术研讨等相关工作,接受市文化新闻出版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特此批复。
南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2011年12月13日
主题词: 同意 成立 南昌市政协书画院 批复
南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13日印发
(共印6份)
赣公网安备 360103020008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