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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文化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古籍普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12-11-22 点击量:

洪文社字[2012]22号
 
关于转发省文化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古籍普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文广局、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市图书馆:
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办社文函〔2011〕518号)和今年8月召开的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会议精神,省文化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古籍普查工作的通知》(赣文社字[2012]3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文化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古籍普查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转发   古籍普查   通知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南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2012年9月20日印发    
(共印20份)
 
 
 
江西省文化厅
 
赣文社字〔2012〕39号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古籍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文化局、省图书馆:
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办社文函〔2011〕518号)和今年8月召开的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会议精神, 为加快推进我省古籍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古籍普查登记工作
(一)普查登记范围
全省古籍普查登记工作范围为我省各收藏机构或个人所藏,产生于1912年以前,具有文物价值、学术价值和艺术价值的文献典籍,包括汉文古籍和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以及甲骨、简帛、碑帖拓本、古地图等文献。其中部分文献的收录年限可适当延伸。
(二)普查登记内容
遵循简明扼要、客观著录原则。按照《全国古籍普查登记手册》要求,进一步减少登记内容:将古籍登记的13个项目分为必填6项(包括索书号、题名卷数、著者(含著作方式)、存缺卷数、版本、册数)和选填7项(包括分类号、批校题跋、版式、装帧形式、丛书子目、书影、破损情况)。
(三)普查登记方法
各古籍收藏单位通过互联网登录省古籍保护中心服务器上的“全国古籍普查平台”,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全国古籍普查平台”将为每一部古籍自动生成唯一标识号——“古籍普查登记编号”。
各古籍收藏单位(包括个人和私人藏书机构)可直接在江西古籍保护网(www.jxsgj.com)下载登记表格,通过江西省古籍保护中心向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申请“古籍普查登记编号”号段,填写基本信息后将电子和纸本表格报送省古籍保护中心。省古籍保护中心负责对本地区古籍普查登记数据进行汇总并审核,提交国家古籍保护中心。
(四)普查登记成果
1、形成全省古籍普查数据库。全省古籍普查登记数据逐级上报、汇总,形成全省古籍普查数据库,在江西古籍保护网上发布,并汇入全国古籍普查数据库,在中国古籍保护网上发布。
2、建立馆藏普查登记目录档:省古籍保护中心将各古籍收藏单位报送的普查登记数据报送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印成《收藏单位古籍普查目录档》绿皮书,作为档案存留和复审依据。
3、复审后正式出版《古籍登记目录》:国家和省古籍保护中心组织专家组对古籍收藏单位报送的普查登记数据进行复审,复审形成的修订本按古籍普查登记编号排印,正式出版为《收藏单位古籍普查登记目录》,汇总形成《全省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再形成《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
4、在《全省古籍普查登记目录》的基础上,编纂、出版《中华古籍总目》(江西省分卷)。
5、通过《全省古籍普查登记目录》给予编纂单位编纂补贴,给予复审专家复审补贴。
(五)相关要求
1、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古籍保护工作,给予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必要的经费支持,要把古籍普查登记工作作为一项古籍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按照有关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好。
2、省古籍保护中心根据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的实施意见,负责全省古籍普查登记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省古籍保护中心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各古籍收藏单位的积极性,尽快形成古籍普查成果。各有关单位要明确责任,制订规划,组织专人把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做好。
二、表彰古籍普查示范单位
为表彰在古籍普查登记工作中开展工作力度大、工作成效好的古籍收藏单位,文化部将于年内评选“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示范单位”(详见附件2、附件3)。凡符合条件的单位,须于9月底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古籍保护中心(联系人:程学军,联系电话:0791-88525597),经我厅批准后上报文化部。
各设区市文化局要高度重视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检查督促,推进本地区籍普查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对本地区古籍普查登记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要大力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培训工作,建立古籍普查登记专职及兼职队伍,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和专家学者参与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在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的同时,各地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及时公布新发现的珍贵古籍,大力宣传古籍普查阶段性成果。
附件1: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方案
附件2: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示范单位评选办法
附件3: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示范单位申报表
 
 
 
2012年9月13日
 
 
                                                                 
江西省文化厅办公室                         2012年9月13日印发
附件1
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方案
 
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是全面了解全国古籍存藏情况,建立古籍总台账,开展全国古籍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的中心任务是通过每部古籍的身份证——“古籍普查登记编号”和相关信息,建立国家古籍登记制度,加强各级政府对古籍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利用“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平台”建立全国古籍普查基本数据库。在古籍普查登记基础上,由省级古籍保护中心组织本地区各古籍收藏单位编纂出版馆藏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形成《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在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基本完成的前提下,由省级古籍保护中心负责编纂出版本省古籍分类联合目录《中华古籍总目》分省卷。由国家古籍保护中心负责编纂出版《中华古籍总目》统编卷。
    一、普查登记范围
    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范围为我国境内各收藏机构或个人所藏,产生于1912年以前,具有文物价值、学术价值和艺术价值的文献典籍,包括汉文古籍和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以及甲骨、简帛、敦煌遗书、碑帖拓本、古地图等文献。其中,部分文献的收录年限可适当延伸。
    二、普查登记内容
    遵循简明扼要、客观著录原则,按照《全国古籍普查登记手册》(另行印发)要求,登记每部古籍的基本项目,必登项目有索书号、题名卷数、著者(含著作方式)、版本、册数、存缺卷数。选登项目有分类号、批校题跋、版式、装帧形式、丛书子目、书影、破损状况等内容。
    三、普查登记办法
    各古籍收藏单位、个人或私人收藏机构可直接在中国古籍保护网下载登记表格,向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申请“古籍普查登记编号”号段,原则上每个原索书号对应一个“古籍普查登记编号”,填写基本信息后将电子表格和纸本表格经古籍收藏单位负责人、个人或私人收藏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分别报送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和省级古籍保护中心。
    各古籍收藏单位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省级古籍保护中心服务器上的“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平台”,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平台”将为每一部古籍自动生成唯一标识号——“古籍普查登记编号”。登录的数据经省级古籍保护中心报送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同时古籍收藏单位、个人或私人收藏机构由平台导出电子表格并打印纸本表格,签字后报送国家古籍保护中心。
    四、普查登记成果
    1.全国古籍普查登记数据(包括古籍普查登记基本信息连同“古籍普查登记编号”)形成“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基本数据库”,在中国古籍保护网上发布。
    2.各古籍收藏单位(包括个人和私人收藏机构)提交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的普查登记数据形成馆藏普查登记目录档,由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指定出版社印成《收藏单位古籍普查登记目录档》绿皮书,作为档案留存该馆、省级古籍保护中心及国家古籍保护中心。
    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和省级古籍保护中心组织专家组对《收藏单位古籍普查登记目录档》进行复审。专家组由省级古籍保护中心领导担任组长,省馆古籍部(或历史文献部)主任担任副组长。复审形成的修订本交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正式出版《收藏单位古籍普查登记目录》,汇总为《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
    国家古籍保护中心规定《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的编纂体例、正文内容。其编纂体例采取按“古籍普查登记编号”顺序编纂的方式,各馆藏单位只登记索书号、题名卷数、著者(含著作方式)、版本、册数、存缺卷数等内容。著录规则参照《全国古籍普查登记手册》。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确定版式、开本、纸张、规制、封面颜色,指定出版社出版。
    3.各省级古籍保护中心在本省古籍普查登记和本省《收藏单位古籍普查目录》基础上,组织编纂《中华古籍总目》(分省卷)。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在条件成熟时,启动《中华古籍总目》(统编卷)的编纂。
    五、相关经费
    文化部在2011年12月下发了《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文办发【2011】 518号),要求各级财政对本地区普查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将对《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编纂给予补贴。之前已经签约《中华古籍总目》(分省卷)的省份,可利用已拨付的启动资金,组织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出版单位承担《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的出版费用。
 
 
 
 
 
 
 
附件2
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示范单位评选办法
 
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示范单位由文化部组织评选,各省文化行政主管单位负责申报。评选采取收藏单位申报、省级古籍保护中心推荐、文化厅审核上报的方式进行。
一、评选范围
参与“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并进行古籍普查登记的各古籍收藏单位。
二、评选条件
申报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示范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规范的普查登记管理体系
1、收藏单位具有一定数量的古籍普查登记专业人员  ( 1-2人/20000册),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素养,能够保证古籍普查登记工作的优质完成。人员数量有限,但较好地完成古籍普查登记任务者,此项不扣分。
2、具有健全的古籍普查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如古籍普查流程、古籍普查年度计划、古籍普查登记目录质量验收标准等。
3、根据古籍馆藏数量,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有充足的经费投入,保证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正常运转,并保证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后期的经费投入。经费投入不少于0. 7元/册。
(二)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成绩显著
1、古籍普查登记工作严格按照《全国古籍普查登记手册》要求进行普查著录,建立完整的普查方案,著录项目不少于规定必填项目。
2、积极推进古籍普查登记工作,能够按时按量完成本单位古籍普查登记计划,成果显著。
3、省、地、市级单位组织本地古籍普查工作成绩突出。
(三)具有符合要求的普查设备
配有符合古籍普查要求的电脑、照相机、扫描仪等设备。
(四)定期安排必要的专业人员培训
1、积极参加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及省级古籍保护中心举办的各类古籍业务培训,并能保证人员参加培训后能够从事古籍工作。
2、定期组织本地区或本单位古籍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评分细则另行规定。
三、评选程序
评选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古籍保护中心汇总本省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经省文化厅盖章审核上报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每个省级古籍保护中心可推荐4家古籍收藏单位,兼顾各级、各系统单位。
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电子版一份、纸本一式两份):
(1)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示范单位申报表(见附件,可从“中国古籍保护网”下载)。
(2)本单位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方案,包括古籍普查流程、古籍普查年度计划、古籍普查登记目录质量验收标准等。
(3)本单位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完成情况、近三年经费投入、人员配备及设备等情况介绍和证明。
2、文化部组织专家评选,并将评选结果在网上公示7天。
3、评选结果无异议,文化部对入选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四、评选时间
各省级古籍保护中心于2012年9月底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文化部于10月组织专家评选并公示,适时进行表彰。
 
 
 
 
 
 
 
 
 
 
 
附件3
 
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示范单位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负责人:
 
联系电 话:
 
 
 
 
 
 
 
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示范单位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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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随表附以下材料:
(1)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方案。
(2)古籍普查登记工 作完成情况、经费投入、人员配备及设备等情况的详细介绍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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