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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南昌市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2013-01-17 点击量:
关于开展2013年南昌市出版物发行单位
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局、新区、开发区社发局、出版物发行单位: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2013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出字[2012]330号)和江西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13年江西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赣新出发行字[2012]7号)的要求,为更好地开展我市2013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工作范围
出版物发行单位是指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批发、零售、出租的单位。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行企业、单位及个人,含2012年新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纳入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并在年度核验时统一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今后不再单独发放《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二、年度核验工作的时间
2013年1月5日起至2月28日止
三、年度核验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出版物批发企业的年度核验工作,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负责出版物批发企业的年度核验材料收集工作。
(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负责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年度核验工作。
(三)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零售(含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及在本辖区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组织机构的年度核验工作,并将通过年度核验的出版物企业名录和经营情况报市局备案。
  四、年度核验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企业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一年来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督促企业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检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总结企业2012年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及库存等情况。
五、核验单位需报送的材料及报送时限
(一)出版物批发单位
  (1)《201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附件1)。
  (2)发行单位的年度总结(包括自查报告)。
  (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须提供)。
  (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6)网上年度核验填报回执。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批发企业、全国和区域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网上书店、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零售单位须登陆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系统(www.gapp.gov.cn),填报数据后自动生成年度核验回执。
  (7)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有关文字材料和报表一式三份,由新闻出版总署、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批发单位分别留存一份。
各出版物批发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201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表》(附件1),并于2013年2月5日前将年度核验材料报至南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行政服务窗口,再由市局统一报送省新闻出版局年检。
(二)音像制品批发单位
(1)《201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附件1)。
  (2)发行单位的年度总结(包括自查报告)。
  (3)《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有关文字材料和报表一式三份,由省新闻出版局、南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分别留存一份。
各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于2013年2月25日前将年度核验材料报至南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行政服务窗口。
(三)出版物零售、出租单位(含音像制品零售单位)
(1)《201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附件1)。
(2)《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上述有关文字材料和报表一式三份,由南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所在地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零售、出租单位分别留存一份。
各出版物零售、出租单位应于2013年2月25日前将年度核验材料报至所在地新闻出版局。
  六、年度核验的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发行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总结(包括自查报告)和《201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的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取得相应出版物发行职业资格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6.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缓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和《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收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规定的年度核验时间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其送达年度核验催告函。经催告一个月内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七、年度核验的工作要点
  (一)参加年度核验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年度核验材料报至相应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各县(区)新闻出版局须于2013年2月28日审核完毕所负责单位的年度核验材料。对审核通过的出版物经营单位,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栏内加盖印鉴。对审核通过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全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三)各县(区)新闻出版局务必于2013年3月5日前,将年度核验工作总结和《201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2013年南昌市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名单》(附件3)报送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年度核验工作总结应包括:1.核验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2.出版物发行单位数量和结构发生的变化及原因;3.出版物市场呈现的新特点、新问题;4.年度核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5.暂缓年度核验和不予年度核验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6.对出版物发行行业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
  各县(区)、各单位在开展2013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中遇到问题,可随时与我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联系。
  联系电话:0791-83987513
 
 
 
 
 
  南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二O一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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