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社字[2013]7号
各县区文化局、局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西省“赣鄱群星奖”评奖暂行办法》转发你单位,希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省“赣鄱群星奖”评奖暂行办法
南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2013年3月7日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南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2013年3月7日印发
(共印20份)
附件:
江西省“赣鄱群星奖”评奖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优秀群众文艺作品的创作,促进江西省群众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选拔作品参评全国“群星奖”评奖,按照文化部有关规定,经研究特设立江西省群众文化艺术政府部门奖—— “赣鄱群星奖”。
第二条 凡申报全国“群星奖”作品、项目及群文之星必须在获得“赣鄱群星奖”作品、项目及群文之星中产生。
第三条 “赣鄱群星奖”由江西省文化厅主办,自2012年起,每三年举办一届。
第四条 “赣鄱群星奖”设作品类“群星奖”、项目类“群星奖”和“群文之星”奖。各门类奖项不分等次,各奖项的具体名额根据参评作品数量确定。
第五条 “赣鄱群星奖”评奖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二为”方向、“双百方针”,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突出“服务农村、服务基层”的基本导向,充分体现江西省“赣鄱群星奖”在全省群众文艺创作和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导向性、示范性、带动性和持续作用。
第六条 评奖范围:由江西省群众文化工作者和各界业余文艺爱好者创作、编导和表演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作品;由江西省群众文化工作者和各界业余文艺爱好者辅导和创作的美术(含陶瓷等工艺美术)、书法、摄影作品;江西省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和群众文化品牌活动;在全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表现突出的个人。
第七条 音乐、舞蹈、戏剧、曲艺门类参评作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参评之日前3年之内创作;
(二)具有鲜明特色和较高艺术水准的原创作品;
(三)在当地经常参与公益演出,并获得群众好评。
(四)未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群星奖”且在市内有逐级推选、公示和认定过程。
第八条 美术(含陶瓷等工艺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参评之日前3年之内创作;
(二)曾在市级以上(含市级)报刊发表或曾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展览,并受到好评。
(三)未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群星奖”且在市内有逐级推选、公示和认定过程。
第九条 项目类参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开展3年以上;
(二)具有相对完善的投入和组织保障机制,在当地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参与群众达到一定规模,拥有特色团队和代表人物,在全省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推广普及价值。
(三)未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群星奖”且在市内有逐级推选、公示和认定过程。
第十条 “群文之星”参评人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长期服务于基层特别是农村、社区公共文化领域,在全省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辅导、民间文化艺术的创作推广、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发扬等方面工作成绩突出。
(二)未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群星奖”且在市内有逐级推选、公示和认定过程。
第十一条 评奖机构
由省文化厅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参评作品、项目和个人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由省文化厅有关部门领导和文艺界专家组成,按门类分组评审。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凡参与评奖作品创作、编导、表演、辅导,项目组织、策划等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得聘为该门类评委。
第十二条 评奖程序
(一)各设区市文化主管部门,厅直相关单位作为申报主体,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参评对象的资格审查、选拔推荐和集中报送。
(二)各类专家组评审: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作品,通过观看光盘或现场表演的方式进行现场评审;美术(含陶瓷等工艺美术)、书法、摄影作品的评奖通过观看作品原件方式进行,直接评出获奖作品。项目类“群星奖”和“群文之星”奖,通过审核申报材料方式评审。
(三)省文化厅审核并公示后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第十三条 参评单位和个人在评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省文化厅取消其参评资格,并撤销已获得的奖项。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
由省文化厅向获奖作品、项目和个人颁发证书、奖牌。
第十五条 每届“赣鄱群星奖”评选前,由主办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具体布置评奖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