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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印刷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4-04-09 点击量:
洪文市字〔2014〕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印刷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印刷企业:
近年来,我市印刷业发展情况整体良好,印刷业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明显增强,市场竞争健康有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提高,但也有部分印刷企业依然存在超范围经营、无合法委托手续印刷、擅自变更厂址和法人代表、厂名与证照不一致、擅自出租印刷生产设备等现象,扰乱了我市印刷产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制约了我市印刷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针对全市印刷企业的现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将进一步强化印刷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加强对印刷企业的管理,规范生产秩序和经营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要严格规范印刷业的经营行为。印刷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生产经营,不得超范围承印印刷品;不得承接印刷其他印刷厂转让的无任何手续的印刷品;不得将《印刷经营许可证》出售、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他人;不得擅自变更厂址、厂名与证照必须一致。今后,对“有照无厂、有厂无名”的印刷企业,一律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2、要严格执行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制度。省外出版物在我市印制的,承印单位必须事先携《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出版物准印备案表》、《出版物赴外印刷介绍信》到我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备案。委托书必须使用电脑打印,不得手写;委托书印完日期、交书日期不得早于备案日期。
3、要严格执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准印证制度。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验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未取得准印证的,不得印刷。
4、要严格执行宗教用品印刷管理制度。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必须验证省宗教事务管理局批准文件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5、要严格执行承印境外出版物、印刷品印刷管理制度。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印刷品、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验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或备案证明。印刷的印刷品必须全部发运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销售、散发。
6、要严格执行承印印刷品登记备案制度。印刷企业承印的出版物(含图书、报纸、期刊、台历、挂历、地图、旅游图及单册、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等)、包装装潢印刷品(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等)、其他印刷品(资料、图表、票证、证件等)须指定专人逐品种登记备案,以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查验。
7、要自觉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管。印刷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印刷业管理条例》等印刷法律法规,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健全并完善印刷品承印五项制度,加强自律,规范印刷经营行为。年内,将对全市从事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经营业主,进行一次印刷法规培训。今后,对经营业主未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其企业一律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印刷企业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印刷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促进印刷产业健康发展,我局将对全市印刷企业执行《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印刷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将加大查处力度,对无证无照印刷企业将加大打击力度。对生产工艺落后、生产产品低劣、违规经营屡教不改、不服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印刷企业,将终止其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
 
 
 
 
2014年4月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南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2014年4月2日印发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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