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日20日,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南昌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到江西省侵权盗版线索举报材料转送单,反映南昌市东湖区某某学校初三年级使用盗版的《南昌市2015年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样卷》出版物(以下简称“样卷”),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江西人民出版社权益,本机关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后于2015年5月25日14时00分至15时59分对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某某学校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校正在使用上述样卷出版物,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该校使用的由书商吴某某提供的上述样卷《英语》、《思想品德》、《化学》、《物理》进行抽样取证并送至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法定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侵权盗版非法出版物,2015年6月11日,经局领导批准对此案立案调查。经查,黄老师系该校九五班班主任,从书商吴某某手中征订59套样卷(一套七本,分别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历史)给学生使用,其中免费送了一套给老师使用,当时吴某某未能提供出版物进销货票据,且吴某某以每套25元的价格进得上述样卷销售给东湖区某某学校,销售价格为每套30元(此价远低于出版社发行价原价60元/每套七本),成交金额为人民币1740元(58套*30元/套),吴某某已收书款;从吴某某调查得知的情况与本机关在学校调查的情况一致,并且吴某某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出版物的销售工作。
吴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参照《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一》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第二目的细化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经营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经营数额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价数额乘以行为人经营的非法出版物数量所得的数额;本机关认定吴某某经营侵权盗版非法出版物数量为58套,定价为60元每套,非法经营数额为3480元;第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获得数额计得(30元-25元)*58套,得出吴某某获利数额为290元。
2015年12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洪)文罚告字〔2015〕第008号(版)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作出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及拟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0元,并处人民币596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截至2015年12月16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15年12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洪)文罚字〔2015〕第008号(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2015年12月17日,当事人自行缴纳了罚款人民币伍仟玖佰陆拾圆(5960元)整和违法所得款贰佰玖拾圆整(2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