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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立法保护汉代海昏侯国遗址

2016-06-07 点击量:
 

为了加强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市法制办公布了《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边缘设界桩和界碑

《办法》提出,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管理机构应当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边缘设置界桩和界碑等保护标志并予以公示。

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非文物建筑物、构筑物,危害遗址本体、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与遗址保护展示不相协调的,由新建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依法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拆迁。

遗址保护范围禁止爆破、钻探、挖掘

《办法》提出,在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危害遗址安全、污染环境、破坏历史风貌的行为。

在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遗址安全性、完整性的活动,除保护、展示及必要的辅助设施外,不得对遗址本体进行任何作业,禁止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遗址保护、展示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

遗址考古发掘工作须履行报批手续

《办法》提出,对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考古发掘单位在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的考古发掘完成后,应当依法向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管理机构、省文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和保护意见,并于提交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将出土文物移交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管理机构或者其所属的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博物馆收藏。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及其文物的,应当经省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利用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文物举办流动展览,或者利用遗址举办大型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制定文物保护预案,落实具体保护措施,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报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备案。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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