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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

2018-09-18 点击量: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咨询、论证、评审和专业指导,更好的促进新常态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决定成立南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并制定《南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章程》。  

南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专家委员会名单
主任委员:
赵刚平   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执行主任委员:
刘国产   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副主任委员:
文安元   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共文化处副处长
李  琦   南昌市文化馆副馆长(主持工作)
黄薇娜   南昌市文化馆副馆长
委  员:(同一门类排名不分先后,共计45人)
一、民间文学(6人)
黎传绪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授
喻  峰 江西师范大学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研究员
刘  华 江西省文联副编审
熊河水   南昌新四军军部旧址陈列馆研究员
陶学湖   原南昌市新建区文化馆馆长、研究馆员
廖元新   南昌大学副教授、民间文学博士
二、传统音乐(5人)
徐安祥   江西省文化馆理事会理事长、国家一级编导
葛平波   江西省音乐协会副主席、一级作曲
黄玉英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授
樊凤龙 江西财经大学副教授
张红英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副教授
三、传统舞蹈(4人)
赵小元   江西省文联一级导演
刘永红   南昌师范学院教授
廖祖峰   南昌大学舞蹈系副教授
吴  璇   江西省歌舞剧院艺术部副主任、国家二级演员
四、传统戏剧、曲艺(8人)
程  明   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中心研究馆员
万玲媛   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中心党支部书记
殷  健   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中心副研究馆员
万  叶    江西省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许爱珠 南昌大学教授
黄振林 东华理工大学教授
王子文   南昌大学副教授
胡水云   南昌市文化艺术中心原主任
五、传统体育、杂技与竞技(5人)
王志斌   华东交通大学体育与健康学院院长、教授
符灵荣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副教授
毛海涛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副教授
卢森林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副教授
陈利和    景德镇陶瓷大学教授
六、传统美术(4人)
吴天麟   江西省工艺美术研究所教授
方学晓  江西画院一级美术师
林  峰 江西画院一级美术师
平  懿 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中心副研究馆员
七、传统技艺(4人)
王  健  江西师范大学教授
柳献忠  江西财经大学副教授
宁  钢   景德镇陶瓷大学教授
江建新   景德镇陶瓷考古研究所研究馆员
八、传统医药(3人)
吴跃进 江西省中医药研究院研究员
蒋力生 江西中医药大学教授
李  斌 江西中医药大学教授
九、民俗(6人)
傅安平  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中心研究馆员
刘爱华  江西师范大学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研究员
杨雪骋   南昌大学教授
梁洪生   江西师范大学教授
梅联华   南昌市民俗博物馆研究馆员
胡  振  南昌市民俗博物馆负责人、副研究馆员

南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有关规定,为继承和弘扬南昌优秀传统文化,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推动南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在南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和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领导下,为南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咨询的机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评审、省级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推荐;
(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省级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制定和评审;
(四)对南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
(五)参与南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的培训;
(六)南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相关课题研究;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
(八)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委托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由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管理人员及聘请长期从事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和曲艺,传统体育、杂技与竞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实践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
(一)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执行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至5名,委员若干名,并实行专家储备制度。
(二)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市文广新局公共文化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长由公共文化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处长兼任。
(三)专家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分类设立专家小组,在专家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相关领域的推荐评审工作。
第四条  在开展项目评审、认定工作时,同一专业门类的专家委员不得少于3人。
第五条  为维护专家委员会的权威性,凡经过专家委员会投票通过或否决的项目,如无特殊情况,应予以充分尊重。如在评审过程中产生重大分歧,须由三分之一委员联合提名申请复议,或提交评审委员会议进行审议表决。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及我省、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热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修养;
(三)长期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或相关专业研究,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副高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内有较深造诣,以及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
(四)年龄在70岁以下(含70岁),个别类别专业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如每届任期内需新增委员,应由三名以上委员推荐,经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报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批准聘任。
第八条  专家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项目评估、评审、推荐及调研、培训、宣传等工作;以独立身份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自愿,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学术研究、政策法规研究等工作。
(三)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献计献策,以独立身份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

(二)参加评审工作时,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凡本人主要负责的项目评审时,应遵循回避原则;

(三)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咨询工作中取得的原始实物和资料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不得占为己有;遵守知识产权有关规定。
(四)未经专家委员会授权或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安排,不得以专家委员会委员名义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认定工作。
(五)加强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条  专家委员出现下列情况的,由南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批准,取消其专家委员资格。
(一)两年内有三次以上不参加专家委员会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二)不遵守法规制度,危害集体利益,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章程的。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经费,按计划从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专项经费中安排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中支出。
第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由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情况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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