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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应知应会知识(连载二)

2018-10-26 点击量:


  为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帮助广大党员掌握党的基本理论知识,更好地把握大局、增强党性素养,现将党章知识、系列讲话、准则条例、教育实践等内容进行连载,以期为党员深入学习提供参考。

第二章【准则条例】
26、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全面从严治党的两个文件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7、《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的重点对象及其要求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领导层组成人员必须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章党规,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为全党全社会作出示范。
28、《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党内监督的任务
  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29、《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 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 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 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 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 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30、《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的内容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3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的内容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3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时间和实施时间
  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共分总则、分则、附则3编,11章、133条,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33、党的纪律处分遵循的“五大原则”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适用范围是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34、违纪党员和党组织处分和处理
  对违纪党员有五种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违纪党组织有两种处理措施:改组和解散。
35、六类违反纪律行为
  (1)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2)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3)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4)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5)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6)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
36、对出现交通违法行为的党员给予相应处分
  《条例》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轻微,虽有罪但免于起诉和刑罚或单处罚金的,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也属于犯罪,比如严重超员或者超速。对于这些行为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7、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38、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

  各级干部在屨行本职岗位管理职责的同时,还要对所在单位和分管工作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39、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40、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七个有之”
  (1)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2)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3)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4)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5)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6)搞自行其是、阳奉明违的有之;(7)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
41、“一案双查”
  严格执行问责机制,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党委和纪委的责任。
42、惩治腐败的“三类人、三个时点”
  惩治腐败要坚决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纠正“四风”要重点查处十八大后、八项规定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仍然顶风违纪的行为。
43、反腐倡廉“三种意识”
  应树立“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危机意识,“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渎职”的责任意识,“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担当意识。
44、纪委监督的“四个必谈”
  必须带着问题约谈,对权力、资金、项目集中的部门负责人必须经常约谈,对为官不为、工作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的干部必须点名道姓约谈,对违反政治纪律、不讲政治规矩的干部必须及时约谈。
45、党组织设置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机关党员50 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
46、党组织换届选举要求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47、《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学习内容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48、《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有关问责情形规定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 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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