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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告(洪旅罚字[2018]第03号)

2018-12-17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及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洪旅罚字[2018]第03号

艾小川(导游)

2018年7月24日-27日,在江西钻石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武汉散客参加的“198元一价全含.黄山避暑4日游”中,导游艾小川未携带电子导游证和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1条和《导游管理办法》第33条的规定,给予导游艾小川处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

自动按期缴纳罚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南昌市旅游发展委员会,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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