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南昌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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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洪旅罚字[2018]第01号 |
彭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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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经营旅游业务员 |
依据《旅游法》第95条的规定,给予彭涛处1万元罚款。 |
自行按期缴纳罚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南昌市旅游发展委员会,2018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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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洪旅罚字[2018]第02号 |
深圳市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
李庆龙 |
1、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2、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等违法违规行为。 |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55条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4条的规定,给予深圳市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责令改正,两项并处22000元罚款。 |
自行按期缴纳罚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南昌市旅游发展委员会,2018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