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非国有美术馆(艺术馆、展示馆)事业发展,加强和规范行业管理和分类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南昌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以收藏、展览、研究为目的,在本市设立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举办非国有美术馆(艺术馆、展示馆)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非国有美术馆(艺术馆、展示馆)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出资办馆的,须签署联合办馆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协议中应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并载明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四条设立非国有美术馆(艺术馆、展示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且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名称。
(二)有适合开放的固定场所,有合理的功能区域划分。建筑面积不少于700平米,其中展厅面积不少于400平米。
依托历史建筑、文物建筑作为馆舍的,展厅面积可适当放宽。
馆舍应以举办者自有为主;租赁馆舍的,应提交有效的《房屋租赁证》,租期不得少于5年。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使用馆舍的,应由所有者提供场地无偿使用证明。
不得使用居民住宅、餐饮场所、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馆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作为办馆场所。
(三)藏品应当真实可靠且来源合法。
藏品不应少于300件(套)。以大体量实物收藏为主的美术馆(艺术馆、展示馆),藏品数量可适当放宽。
申请设立美术馆(艺术馆)的,馆藏品必须具备较高的艺术价值,其中具有国家级身份、有全国影响力或者业内公认的艺术家代表性作品占比不少于80%。
(四)有体现非营利性或者公益性特点的章程。
(五)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符合章程的规定。
(六)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运行的经费。
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七)有必要的安防、消防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成立非国有美术馆(艺术馆、展示馆),申请人应当先向市文化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前置审查,再向市民政部门申请注册成立。申请前置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馆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藏品目录及陈列展览大纲;
(四)藏品合法来源说明及权威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证明;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
(六)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证明材料;
(七)验资报告;
(八)章程;
(九)安防设施、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置审查通过后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15日内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馆长或副馆长。非国有美术馆(艺术馆、展示馆)的专职馆长或副馆长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相关领域学术专长和5年以上美术馆(艺术馆、展示馆)从业经验,无不良从业记录,身体健康,能胜任管理工作。
第七条非国有美术馆(艺术馆、展示馆)开展社会服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应当制定公共教育工作方案和针对不同观众群体的公共服务计划,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二)举办展览应当进行前期论证,论证通过后予以实施。应当将展览主题、展品清单等提前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应将本馆的服务指南、开放时间、闭馆日、参观人员须知等信息常年公布在入口及馆内显著位置,并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告。
(四)展览交流、社会开放应达到《南昌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试行)》标准要求。
第八条本指导标准为基本标准,由市宣传部门、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指导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