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 江西省东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601007969723815 | (洪)文综罚字〔2022〕41-1号 | 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当事人向他人提供其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资质证明材料,允许他人以其名义从事招徕、接待、组织旅游活动,存在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一款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一款的规定 | 处一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七日 | 2022/10/08 | 2099/12/31 | 2023/10/08 | 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 江西学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60111MA388W107H | (洪)文综罚字〔2022〕45号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 | 江西学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编号第87条予以处罚 |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编号第87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图书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图书出版业务,假冒、伪造图书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图书的行政处罚,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较重程度 | 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没收非法出版物612本 | 2022/10/28 | 2099/12/31 | 2023/10/28 | 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 南昌丽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60104MA7C0XB19R | (洪)文综罚字〔2022〕29号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南昌丽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给予当事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 2022/10/25 | 2099/12/31 | 2023/10/25 | 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贝贝文具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60106MA35YYYM10 | (洪)文综罚字〔2022〕39号 | 涉嫌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贝贝文具店涉嫌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参照《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细化标准的规定予以处罚 |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参照《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细化标准的规定予以处罚。 | 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出版物、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22/10/31 | 2099/12/31 | 2023/10/31 | 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 谭燕华 | 自然人 | 360***********4920 | (洪)文综罚字〔2022〕43号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 当事人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分别于2022年2月25日和5月27日招徕、组织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五千三百三十九元,并处一万元罚款。 | 2022/10/21 | 2099/12/31 | 2023/10/21 | 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洪玉网城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60106MA35JWEP1Y | (洪)文综罚字〔2022〕51号 | 涉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 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予以处罚。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 |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22/10/12 | 2099/12/31 | 2023/10/12 | 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爱伦网咖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60106MA37P7NK4M | (洪)文综罚字〔2022〕50号 | 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当事人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江西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五部分细化标准的规定予以处罚。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江西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五部分细化标准的规定 |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22/10/13 | 2099/12/31 | 2023/10/13 | 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 王斯东 | 自然人 | 360***********5314 | (洪)文综罚字〔2022〕41-2号 | 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当事人所在单位向他人提供其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资质证明材料,允许他人以其名义从事招徕、接待、组织旅游活动,存在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一款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一款的规定 | 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2/10/08 | 2099/12/31 | 2023/10/08 | 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