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 江西美利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60104MA39UKM09R | 韩清娜 | 身份证 | 130921198204022647 | (洪)文综罚字〔2022〕58-1号 |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 当事人通过网络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抵昌后参加旅游活动,向旅游者提供与网络宣传内容不一致的旅游服务,存在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一万二千九百二十元,罚款一万四千元 | 1.4 | 1.292 | 2023-01-09 | 2099-12-31 | 2024-01-09 | 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11360100343174360P | 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11360100343174360P | |||||||||||||||||||||
| 韩清娜 | 自然人 | 身份证 | 130***********2647 | (洪)文综罚字〔2022〕58-2号 |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 当事人所在旅行社通过网络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抵昌后参加旅游活动,向旅游者提供与网络宣传内容不一致的旅游服务,存在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五千六百元整 | 0.56 | 2023-01-09 | 2099-12-31 | 2024-01-09 | 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11360100343174360P | 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11360100343174360P | ||||||||||||||||||||||||
| 郭帅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10***********0058 | (洪)文综罚字〔2022〕48号 | 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 | 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未取得广播组织权人许可,擅自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给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0 | 2023-01-06 | 2099/12/31 | 2024-01-06 | 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11360100343174360P | 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11360100343174360P | ||||||||||||||||||||||||
| 南昌美亿丽都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60104MA3AC0L00D | 刘俏 | 身份证 | 362428198602021414 | (洪)文综罚字〔2022〕75号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 | 2022年11月15日,本机关接投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举报投诉,反映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东路426号的南昌美亿丽都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权利人授权,非法使用“音集协”管理的海量音像作品,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线索,2022年11月18日15时21分至16时45分,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东路426号的南昌美亿丽都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场所无法提供曲库相关歌曲授权许可使用等证明材料,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102)项裁量标准的规定予以处罚。 | 警告;罚款 | 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1 | 2023-01-13 | 2099-12-31 | 2024-01-13 | 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11360100343174360P | 南昌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12360100491102801J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