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美利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60104MA39UKM09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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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清娜 |
身份证 |
130***********2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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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文综罚字〔202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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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第(八)项“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第(十三)项“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的规定。 |
江西美利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行为。 |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 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1000元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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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3 |
2099/12/31 |
2026/8/3 |
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11360100343174360P |
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11360100343174360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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