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南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长期居住或工作在南昌市且承担该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旅局”)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第五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应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世界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 市文广新旅局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和认定工作。
第七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推荐、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群体。
个人指单个自然人。群体由两名及以上自然人构成,他们分别掌握某项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实践的重要环节或核心技艺,相互不可或缺、分工协作,共同承担该项目传承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个人或群体,可以申请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一)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10年(含)以上,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且有能力、有意愿持续开展传承工作;
(二)传承谱系清晰,具有明确的师承关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长期居住或工作在南昌市,能够积极开展传承活动,采取有效模式培养后继人才。
(四)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五)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从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执业资格特殊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濒危或者后继乏人的,该项目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对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探索认定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不得认定为南昌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 公民提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南昌市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所在地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民族、从业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和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第十条 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评审,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和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市文广新旅局。
第十二条 市文广新旅局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市文广新旅局应当组成专家评审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组负责对符合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初评,提出初评人选。初评人选应当经专家评审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初评应当包括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环节。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人选进行审议,提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均不少于5人。
第十三条 市文广新旅局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二十日。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文广新旅局提出。市文广新旅局应当组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市文广新旅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南昌市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市文广新旅局应当建立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
第十七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承活动,进行创造性实践;
(二)参加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艺;
(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和交流;
(四)获得政府提供的传承支持;
(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研究和推广;
(四)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五)接受县(区)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接受项目保护单位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检查或绩效评价等工作;定期向所在地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保护单位提交传承情况报告;
(六)其他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义务。
第十九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传承现状和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提供或协调安排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
(二)支持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等活动。
第二十条 市文广新旅局制定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评估标准,组织专家每两年开展一轮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工作,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享有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及相关权益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文广新旅局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表彰、奖励和资金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市文广新旅局复核情况属实则取消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一)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且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传承作出重要贡献,但因年龄、健康等原因丧失传承能力及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继续开展保护传承工作的代表性传承人,经本人申请,市文广新旅局组织专家评审后,命名为荣誉传承人。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去世后,其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文广新旅局备案。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可采用多种形式对其生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中所作出的突出贡献进行宣传。
第二十四条 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新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