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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激流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60125MA35H3243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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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 |
身份证 |
360***********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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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文综罚字〔2023〕169号 |
在规定的时间以外营业 |
南昌激流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的规定。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违法经营额290.57元为违法所得。参照《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编号4)的规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0.57元,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0.1 |
0.029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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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2 |
2099/12/31 |
2027/01/12 |
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11360100343174360P |
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11360100343174360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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