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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森网咖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60106MA38YRC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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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国林 |
身份证 |
360***********1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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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文综罚字〔2024〕10号 |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2024年1月25日和1月30日对该网咖开展执法检查,核查未成年人上网消费情况及2024年1月24日前上网消费情况。该网咖未能提供60日内的上网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存在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
警告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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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3 |
2099/12/31 |
2027/03/13 |
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11360100343174360P |
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11360100343174360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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