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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贝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60125MA7B2EAB2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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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燕 |
身份证 |
360***********0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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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文综罚字〔2024〕23号 |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
江西省贝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以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6 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编号19)的规定进行处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给予江西省贝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410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1.4102 |
0.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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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2 |
2099/12/31 |
2027/3/22 |
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11360100343174360P |
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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