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轻微严重程度分类 | 轻微失信公示状态 | 处罚附带期限 | 所属领域 | 是否简易处罚 | 备用字段 | 备注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 1 | 江西猪拉拉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60106MA36YAUX1C | 胡风君 | (洪)文综罚字〔2026〕118号 | 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 | 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 | 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该公司的行为无从重、从轻情节,参考《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罚款数额一般(20%--60%以上)情节给予量罚。 | 警告;罚款 | 警告,并处罚款15000元 | 1.5 | 2026-07-28 | 南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11360100343174360P | 南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11360100343174360P | 1 | 其他领域 | 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