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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桐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60121MAE9YKXQ3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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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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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文综罚字〔2026〕73号 |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
当事人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当事人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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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参照《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137项“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予以量罚。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参照《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127项予以裁量“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较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6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参照《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141项予以裁量“较轻,处2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罚款”。 |
吊销许可证件;罚款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罚款25000元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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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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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11360100343174360P |
南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11360100343174360P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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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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